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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规范企业复工复产秩序的通告

浏览次数:10130 作者:系统管理员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0-02-07 09:4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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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规范企业复工复产秩序,确保人民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并结合园区实际,通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1.园区各类企业要成立疫情防控工作领导组,配合园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园区疫情防控工作领导组”)和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疫情防控工作,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不得缓报、瞒报、漏报。

2.在不影响消防等应急管理的情况下,园区各类企业只设置一个出入口,其他出入口全部封闭。严禁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入本企业。必须的业务人员来访、货物进出等特殊情况须做好登记备案等疫情防控措施。

3.园区各类企业必须建立所有员工台账,掌握每名员工健康、14天内出行和参加聚会情况,并将结果报园区疫情防控工作领导组。立即通知我市以外的员工(已在宣值班人员除外),在本企业经批准复工复产前不得返宣;确需返宣安排复工复产工作的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须由当前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证明(证明其14天内无湖北省、浙江省温州市等疫情较重地区生活史、旅行史、接触史,未与确诊和疑似病例接触),并经园区疫情防控工作领导组批准后方可返宣,返宣后主动居家隔离14天,经体检无异常症状后方可上班。

二、严格落实复工复产规定

4.园区各类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不得于2020年2月9日24时前恢复生产经营,涉及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销售的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与供应、物流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企业复工复产前,要制定本企业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实施方案、向园区疫情防控工作领导组书面申请,由园区疫情防控工作领导组组织相关部门现场审核,达到疫情防控要求后,方可批准同意恢复生产经营。

5.园区各类企业和个体经营户恢复生产经营前,必须做好口罩、消毒液、红外体温计等防控物资储备。要主动劝说14天内有湖北省、浙江省温州市等疫情较重地区生活史、旅行史、接触史的员工,本市出现确诊和疑似病例区域员工或有发热、咳嗽、气促等症状的员工不返宣、返岗;员工自行返宣的,要第一时间向园区疫情防控工作领导组报告。

三、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6.园区各类企业要利用多种形式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知识健康宣传教育,提醒员工做好个人防护,要求员工不得散布谣言、谎报疫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在员工返岗前,必须逐一签订防疫承诺书,承诺遵守相关防疫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情况,主动接受健康检测,自觉配合做好消毒、治疗和隔离等应急处置措施。

7.园区各类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要建立日健康检查制度,每日监测所有员工体温,掌握每位员工健康状态,并将结果日报园区疫情防控工作领导组。要每日对企业公共场所、人员聚集场所进行消毒,保持室内空气流通,确保工作环境清洁卫生。要对所有进出企业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检查和登记,对未戴口罩的、未经体温检测或体温超过37.3℃的人员禁止进入。要严格要求所有员工在岗期间佩戴口罩,人与人之间保持1米以上距离,不串门、不聚集。要设置临时留观室,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的异常人员时先安置在留观室,第一时间主动向园区疫情防控工作领导组报告并联系急救机构转运至定点医院就诊。

8.园区各类企业必须暂停培训、聚餐等群体性活动。减少不必要的会议,尽量使用视频、电话会议等方式。暂停集中就餐,必须提供就餐的,采取分散分时就餐或取回用餐。

9.园区各类企业要对执行隔离医学观察的本企业员工实行包保,督促隔离对象不得私自外出或与其他无关人员接触,确保隔离对象生活物资供应。

10.园区各项目单位、市场管理主体要参照上述疫情防控措施,规范市场内中小微企业、个体经营户疫情防控工作。

在本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一级响应期间,违反上述十条的,由有关部门、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从重处罚,造成疫情传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组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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