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四送一服”双千工程支持企业复工复产102条政策

浏览次数:940 作者:系统管理员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0-05-07 1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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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政策

1.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增产扩产,对疫情防控期间通过技改新增产能的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在企业签订合同并顺利达产后,按增购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对省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直接调度的重点企业,依据增购设备采购合同约定进行补助。(皖政办明电〔2020〕6号)

2.健全重点防控物资产业链,实行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目录管理,由各市审核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审定后入库。对目录内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的疫情防控相关技改项目,按增购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皖政办明电〔2020〕6号)

3.对于建设期内创新技术、产品获得相应注册或生产资质的项目,符合省科技创新计划项目遴选标准的予以纳入,给予研发投入最高50%补助。对产业化设备投入,比照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若干政策措施给予20%补助。项目完成并验收后,资金一次性拨付,单个项目最高补助3000万。项目投资按照建设期核定,原则上为一年(生物制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研发周期较长项目按实际情况核实)。(皖发改产业〔2020〕68号)

4.从省级相关文化和旅游资金中切块,作为纾困帮扶资金,主要支持旅行社、旅游星级饭店、旅游景区、网吧等企业发展。对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网吧申报的有关项目优先给予资金补助、贷款贴息支持。(皖文旅发〔2020〕23号)

5.对持有祖代以上有效《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养殖场(户),可按每套3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加快恢复生猪生产,将养殖场户贷款贴息补助范围由年出栏5000头以上调整为年出栏500头以上。(皖政办明电〔2020〕7号)

6.2020年,省财政继续对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创板块挂牌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完成改制并挂牌的再给与10万元奖励。对成功在“新三板”融资企业,省财政按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70万元。对在沪深证券交易所等境内外公开市场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400万元奖励。(皖发〔2020〕4号)

7.省财政对新增国家5A级旅游景区和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全域旅游示范区给予最高200万元奖补,对旅游领军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奖补。(皖发〔2020〕4号)

8.对返乡农民工首次创业,按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皖发〔2020〕4号)

9.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据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皖发〔2020〕4号)

10.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2020年可再享受政策1年。(皖发〔2020〕4号)

11.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返乡农民工,带动3人以上就业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创业补贴。其中,对带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就业的,按照每人2000-3000元再给与一次性补助。(皖办明电〔2020〕21号)

二、金融政策

12.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皖财金〔2020〕83号)

13.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对于少数受疫情影响严重、恢复周期较长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企业协商确定另外的延期安排。(银保监发〔2020〕6号)

14.对于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付息申请,结合其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贷款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延期利息的具体偿还计划,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双方自主协商、合理确定。(银保监发〔2020〕6号)

15.“税融通”业务支持对象从纳税信用A级和B级企业扩大到M级。(皖发〔2020〕4号)

16.对股票质押协议到期、受疫情影响造成还款困难的企业,帮助协调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展期3至6个月。(皖办明电〔2020〕21号)

17.对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按照市场化、法制化原则,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不影响征信记录。(皖办明电〔2020〕21号)

18.提高中小微企业“首贷率”和信用贷款占比,力争国有大型银行上半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速不低于30%。(皖办明电〔2020〕21号)

19.对受疫情影响且符合信贷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的信贷需求,原则上3个工作日给予答复,提高融资效率。(皖办明电〔2020〕21号)

20.发挥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合作机制作用,中标的中小微企业可凭政府采购合同直接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皖办明电〔2020〕21号)

21.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出现还款困难的企业,可采取延期还款、分期还款、展期、无还本续贷等措施,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断贷。

22.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原有水平基础上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降低0.5个百分点。

23.支持金融机构向疫情防控重点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

24.市县两级政策性担保公司下浮担保费率,下浮幅度为原担保费率水平30%以上。应急转贷机构对还款有困难的中小企业下浮应急转贷费率50%。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三、税收政策

25.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6.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27.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免租金2个月以上的企业房产税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减免。(宣政秘〔2020〕10号)

28.对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关税。(合关办发〔2020〕25号)

29.按月全额退还疫情防控期间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皖政办明电〔2020〕6号)

30.对企业因按政府支援疫区的要求提前生产获得的财政补贴,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31.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32.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33.落实小型微利企业减免、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并自1月1日起暂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皖政办明电〔2020〕7号)

34.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且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50%以上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35.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税总函〔2020〕27号)

36.对全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进口的设备、原材料等可适用较低布控查验率和汇总征税优惠,企业可先行办理通关后缴纳税款。(合关办发〔2020〕25号)

37.对疫情期间实际停业但未能及时办理停业的双定户,先行免缴税款,后续补办停业手续。(皖办明电〔2020〕21号)

38.自2019年3月1日起,安徽省契税适用税率统一下调至3%。(财税法〔2019〕120号)

39.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财税〔2019〕22号、皖财税法〔2019〕183号)

40.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财税〔2019〕21号、皖财税法〔2019〕182号)

41.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保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2020年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

42.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43.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44.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4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财税〔2019〕13号)

46.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和1.0升(含)以下乘用车的车辆车船税年税额标准降至法定最低标准。(财税法〔2019〕121号)

47.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及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48.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皖发〔2020〕4号)

49.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50.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文件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51.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52.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在2020年3月1日前发生变化的,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已恢复退(免)税,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2019年4月1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5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财税法〔2019〕119号)

54.对因疫情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企业,准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四、人社政策

55.对按省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要求,纳入重点防控急需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定点企业提前复工复产的,所在市、县(市、区)可使用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每天200元的补贴标准给予定点企业一次性就业奖补。(皖政办明电〔2020〕6号)

56.对符合有关条件的在疫情防控期间保持正常生产、积极采取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本市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点企业,根据企业2019年平均参保人数,按每人200元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宣人社秘〔2020〕30号)

57.对符合有关条件的企业,组织职工到市内缺工企业短期务工1-3个月的,按照每人300元标准给予输(转)出地企业用工调剂补助。(宣人社秘〔2020〕30号)

58.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的补贴标准提高到不低于人均1000元,培训对象扩大到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且入职不超过12个月的所有员工。(皖人社明电〔2020〕26号)

59.将职工转岗转业培训的实施主体从重点企业(困难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按人均不低于1200元标准给予补贴。(宣人社秘〔2020〕30号)

60.对符合条件的并为我市中小微企业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1)成功介绍10人以下(含10人)的,按照每人300元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2)成功介绍10人以上、20人以下(含20人)的,给予1万元就业创业服务补助。(3)成功介绍20人以上、50人以下(含50人)的,给予2万元就业创业服务补助。(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成功介绍50人以上的,给予3万元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宣人社秘〔2020〕30号)

61.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保持正常生产、积极采取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制造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不可重复享受。(皖政办明电〔2020〕6号)

62.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继续执行16%,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2020年2-6月,对中小微企业免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2-4月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皖发〔2020〕4号)

63.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执行减免政策。已缴纳应免费用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主管税务部门办理退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免征期结束后仍无力足额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缓缴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皖市监发〔2020〕18号)

64.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社保缴费基数。(皖发〔2020〕4号)

65.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登记,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无法按时办理待遇申领手续的,可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皖市监发〔2020〕18号)

66.加大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实施力度,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参保职工总数的20%。(皖办明电〔2020〕21号)

67.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就业岗位的小微企业,根据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数量,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其中吸纳因疫情无法返回湖北就业人员或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的企业,标准提高到每人2000元,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4万元。

68.对不裁员或少裁员、恢复正常参保企业,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69.对受疫情影响企业职工参保登记、养老保险待遇核定、企业职工退休审核等业务事项,均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办理。

70.对受疫情影响,有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从2月份开始阶段性减半征收单位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限最长不超过5个月。

71.自2020年2月起,各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72.对按省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要求,纳入重点防控急需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定点企业提前复工复产的,所在市、县(市、区)可使用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每天200元的补贴标准给予定点企业一次性就业奖补。(皖政办明电〔2020〕6号)

73.对符合有关条件的在疫情防控期间保持正常生产、积极采取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本市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点企业,根据企业2019年平均参保人数,按每人200元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宣人社秘〔2020〕30号)

74.对符合有关条件的企业,组织职工到市内缺工企业短期务工1-3个月的,按照每人300元标准给予输(转)出地企业用工调剂补助。(宣人社秘〔2020〕30号)

75.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的补贴标准提高到不低于人均1000元,培训对象扩大到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且入职不超过12个月的所有员工。(皖人社明电〔2020〕26号)

76.将职工转岗转业培训的实施主体从重点企业(困难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按人均不低于1200元标准给予补贴。(宣人社秘〔2020〕30号)

77.对符合条件的并为我市中小微企业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1)成功介绍10人以下(含10人)的,按照每人300元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2)成功介绍10人以上、20人以下(含20人)的,给予1万元就业创业服务补助。(3)成功介绍20人以上、50人以下(含50人)的,给予2万元就业创业服务补助。(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成功介绍50人以上的,给予3万元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宣人社秘〔2020〕30号)

78.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保持正常生产、积极采取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制造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不可重复享受。(皖政办明电〔2020〕6号)

79.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继续执行16%,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2020年2-6月,对中小微企业免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2-4月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皖发〔2020〕4号)

80.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执行减免政策。已缴纳应免费用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主管税务部门办理退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免征期结束后仍无力足额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缓缴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皖市监发〔2020〕18号)

81.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社保缴费基数。(皖发〔2020〕4号)

82.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登记,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无法按时办理待遇申领手续的,可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皖市监发〔2020〕18号)

83.加大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实施力度,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参保职工总数的20%。(皖办明电〔2020〕21号)

84.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就业岗位的小微企业,根据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数量,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其中吸纳因疫情无法返回湖北就业人员或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的企业,标准提高到每人2000元,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4万元。

85.对不裁员或少裁员、恢复正常参保企业,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86.对受疫情影响企业职工参保登记、养老保险待遇核定、企业职工退休审核等业务事项,均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办理。

87.对受疫情影响,有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从2月份开始阶段性减半征收单位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限最长不超过5个月。

88.自2020年2月起,各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五、简政放权政策

89.推行新型政务服务“皖事通办”,全面开展7*24小时不打烊“随时办”服务。(皖发〔2020〕4号)

90.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统一合法有关证件。(皖发〔2020〕4号)

91.企业开办1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3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生产制造企业抵押登记1个工作日内办结。(皖发〔2020〕4号)

92.推行工业项目“标准地”制度。各类开发园区实施区域评估,评估结果适用于区域内各类市场主体。(皖发〔2020〕4号)

93.及时准确公示对企业的行政执法信息,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皖发〔2020〕4号)

六、外贸政策

94.为企业出具国际商事证明书,包括出具不可抗力事实证明和国际信用保险理赔等,保障企业应对各类风险和通关结汇顺利进行。

95.列入年度市级财政补助目录范围内的展会,因疫情企业支付参展费用后不能参加境外专业展会的,按展位费全额补助。补助目录外的展会,给予展位费50%比例的补助。

七、水电气政策

96. 关于中小微工业企业和涉农企业用水价格

(1)全市中小微工业企业用水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3个月(自2020年2月9日起执行)。即:2020年2月9日至5月8日,市本级中小微工业企业水价由1.60元/立方米调整为1.44元/立方米。

(2)全市涉农企业用水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3个月(自2020年2月21日起执行)。即:2020年2月21日至5月20日,市本级中小微工业企业水价由1.60元/立方米调整为1.44元/立方米。

宣城市水务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明,联系电话:5281116。

宣城开盛水务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济卫,联系电话:15605639711。

97. 关于工商业企业用电价格

(1)自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除高耗能行业用户以外,现执行工商业及其他单一制和两部制电价的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在计收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2)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基本电费计收方式选定后3个月内保持不变”、“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

(3)对因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如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结算基本电费,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

(4)对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需求,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

国网宣城供电公司联系人:丁兆倩

联系电话:2818133 。

98. 关于中小微工业企业和涉农企业用气价格

(1)全市中小微工业企业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3个月(自2020年2月9日起执行)。其中,市本级中小微工业企业气价分别按冬季和淡季核定气价的基础上下调10%,即:2020年2月9日至3月31日,由3.59元/立方米调整为3.23元/立方米;4月1日至5月8日由3.01元/立方米调整为2.7元/立方米。企业预缴多缴部分冲抵下月费用。

(2)全市涉农企业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3个月(自2020年2月9日起执行)。其中,市本级涉农企业气价分别按冬季和淡季核定气价的基础上下调10%,即:2020年2月21日至3月31日,由3.59元/立方米调整为3.23元/立方米;4月1日至5月20日由3.01元/立方米调整为2.7元/立方米。企业预缴多缴部分冲抵下月费用。

宣燃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强,联系电话:17755082299。

宣城市合众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

联系人:黄惇凤,联系电话:13865335925。

99. 实行“欠费不停供、不收滞纳金”

疫情期间,对全市中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水、用气,确因流动资金紧张、缴费困难,实行“欠费不停供、不收滞纳金”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欠缴的各项费用。

100. 各县(市)和宣州区乡镇用水、用气价格

各县(市)和宣州区乡镇用水、用气价格,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现行价格标准同比率出台具体优惠政策。

咨询电话:

宣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2833092;

宣城市“四送一服”办公室:3023747。

八、其他政策

101. 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时间最长至2020年6月。

102.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房租、摊位费、市场交易管理费等3个月。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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