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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环境影响区域评估报告

浏览次数:1245 作者:杨锡 信息来源:规划建设科 发布时间:2022-05-06 15:0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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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130-2014)规定和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区域评估工作要求,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管委会组织编制了《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环境影响区域评估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该《报告》已通过市生态环境局备案,现将《报告》予以公示,供区域内入驻项目使用。

在园区已通过区域评估(规划环评)审查的规划区域内,实行区域评估(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在落实区域评估(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并符合园区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要求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需国家、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除外),可以简化环评形式或内容。

(一)简化环评形式

对于在已通过区域评估的规划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环境风险低、环境影响小的纳入“清单一”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在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网站按要求进行网上备案管理,后续纳入“三同时”日常监管。

(二)简化环评内容

对于在已通过区域评估的规划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纳入“清单二”的建设项目,其环评文件可简化以下内容:

1、可根据区域及项目实际情况,减少环境现状调查、区域污染源调查、产业政策和选址合理合法性分析、方案比选、社会影响、生态影响等有关内容。

2、减少环境质量监测内容。区域评估(规划环评)中大气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的监测数据,符合监测技术规范及引用时限要求的(近3年),可直接引用区域评估成果作为项目环评的大气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数据。

3、减少环境风险联动内容。园区环境风险应急联动已经明确的,建设单位的环境风险联动内容可简化,仅需要将区域评估(规划环评)中的内容进行落实,确保建设单位自身风险措施到位,符合园区应急联动机制即可。

4、简化公参的程序和形式。对于按照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开展公众参与的建设项目,免予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第4号)第九条规定的公开程序(即第一次信息公开),相关应当公开的内容纳入第二次公开内容一并公开;第二次信息网络公开的期限可以从10个工作日减为5个工作日;免予采用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公众易于知悉的场所张贴公告的方式公开。

 

附件一:清单一、清单二

附件二: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环境影响区域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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